中小学退费规则
学生缴纳学费、住宿费后,因故退学、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,学校应根据学生在校时间,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、住宿费。学生在校时间,是指学校规定的报到(或开学)之日到学生提交转学、退学申请(因病请假、休学,在治疗期间死亡的,在校时间从报到或开学之日到申请病假或休学之日)的期间。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。按学年收费的,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;按学期收费的,每学期按 5 个月计算。每学年(学期)开学前提出退学的,退还当年(学期)所交全部学费、住宿费。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学籍管理规定休学的学生不予退费,复学后按所在班级学生的学费、住宿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。
学校违反有关规定、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虚假招生广告(简章)、致学生上当受骗要求退学的,应退还学生全部学费、住宿费及其他全部费用。
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籍管理规定,学生被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或擅自离校被取消学籍的,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纳学费、住宿费。
学校对学生缴纳的代收费、服务性收费,已发生代购代办事项或已提供服务的,不退还相关费用(所缴费用有结余的,结余部分退还学生),但应将代购实物等发给学生;尚未发生代购代办行为或未提供服务的,应全部退还所交费用。